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特许经营企业名称;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车身广告的位置、图案和车身色彩、标志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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