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抢险救灾的;(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