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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