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或者停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