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
(四)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
(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六)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