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条 线路计划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