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