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价格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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