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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