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线路经营权证,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承包、入股、质押、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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