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开设和优先通行标志设置及站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建设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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