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