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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