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五条 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