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