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