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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