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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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
第三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财...
第四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勤务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
第五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文职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文书...
第六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七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
第八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辅警用人额度的设置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实行动态调整。
市和区县(...
第九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状况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辅警;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公安机...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并进行编号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辅警...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辅警褒扬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给予宣传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