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制度。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其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辅警的平均薪酬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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