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辅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有权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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