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