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并进行编号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装备等物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