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辅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保密教育,提高辅警素质和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辅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保密教育,提高辅警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