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曾因违反辅警管理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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