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武术、排爆、突击等特殊技能或者信息技术等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相关条件应当在编制招聘计划时予以明确。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武术、排爆、突击等特殊技能或者信息技术等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相关条件应当在编制招聘计划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