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辅警用人额度的设置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实行动态调整。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用人额度,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用人额度,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