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
(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
(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