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依法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依法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