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勤务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