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辅警;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姐妹为辅警:
(一)烈士;
(二)公安英雄模范,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辅警;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辅警。
(一)烈士;
(二)公安英雄模范,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辅警;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