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奖惩、事业单位招录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岗位面向优秀辅警招录。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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