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事高危险工作的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