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辅警褒扬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给予宣传和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