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技术档案或者未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养护实施方案的,由市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