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