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反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