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应当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责任,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