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并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除紧急抢修外,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公路养护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但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车辆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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