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先行维修、返工;逾期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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