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管理的辅助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