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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