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级,确保其纳入相应的公路养护范围;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领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级,确保其纳入相应的公路养护范围;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