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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