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