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移送,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烈性犬出户管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