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4-09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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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 第三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 第五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 第七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移送,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 第八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九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 第十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准养登...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六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统一的养...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