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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