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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