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