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并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