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养登记,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